本網訊 近日,馮某某因多次到黎平法院喧鬧辦公場所、并以語言威脅案件承辦法官,黎平法院作出拘留15天,罰款10000元的決定。11月4日,馮某某充分認識到錯誤并當面道歉,并取得當事法官諒解。經訓誡教育后,黎平法院解除了對馮某某的拘留決定,但仍需繳納罰款10000元。
黎平法院在審理付某某訴貴州某開發公司和黎平縣中潮鎮某村委會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馮某某系該案原告付某某的父親及委托代理人。馮某某在黎平縣人民法院辦公場所多次吵鬧,當面和利用手機短信等方式語言威脅案件承辦法官。
該院認為,馮某某作為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訴訟參與人,運用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審判程序中,當事人的言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理性訴訟,不能隨意泄憤,任意遷怒。馮某某在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法律釋明和教育后,仍然拒不悔改,其行為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的公然挑釁,嚴重妨礙民事訴訟,遂作出對馮某某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的決定予以懲處。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